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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
日期: 2021-12-01
访问次数: 48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59号),规范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工作,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5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确定定点机构的原则: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兼顾公办与民营康复机构,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机构评估

第四条定点机构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机构。

除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分级外,其他类别定点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最低,三级标准最高。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任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认定等级自动失效。

申报一级定点机构,由属地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评估,逐级报市级残联、省残联备案。申报二级定点机构和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疗机构,由属地市级残联组织审核评估,报省残联备案。申报三级定点机构,由省残联组织审核评估。申报两类康复项目以上的康复机构,按自评分数情况,分别向相应级别的残联申请分级评估。符合二级、三级定点机构标准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市级残联或省残联直接申报,无须逐级评估。

第五条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康复服务相关执业资格,有良好社会和商业信誉。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能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安全、卫生、财务、康复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无严重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场地设施

1.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2.所在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民政、卫生健康、住建、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适合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措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

3.申请机构申报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别所涉及的功能用房应当设施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规范。在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

(三)人员配置

1.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医疗、康复和教育等相关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等。业务主管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从事康复工作3 年以上,每年须参加相关行业培训学习。

2.从业人员每年须经过卫生健康部门体格检查,取得身体健康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与接收残疾儿童比例应当符合救助项目相关要求。

(四)服务能力

1.具备各类康复项目实施要求的各项硬件设备设施。

2.能按照各项康复项目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的要求精准运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相适应的工作制度,设立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

4.配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操作人员。

第六条评估流程:

(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附件1)。组织认定残联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充完善通知后,按期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评估

各级残联应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附件2),开展初审及现场评估。

(三)公示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机构,组织认定残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印发认定文件,将其确定为定点机构。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

(四)签订服务协议

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市、县级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救助标准、结算方式、安全保障、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信息管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内,由协议签订残联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五)备案

县级残联应及时将定点机构认定材料报市级残联备案;市级残联每年将辖区内定点机构汇总名单上报省残联。省残联每年编制全省定点机构目录,在省残联门户网站公布。

全省各级残联互认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由组织认定残联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定点机构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

第七条人工耳蜗手术定点机构评估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和手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版)》执行。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协议签订残联应当加强对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各类定点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申报定点机构,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申报定点机构,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社会组织的监管等。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纳入定点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和治疗;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等。

其他定点机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第九条各类定点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和标准;遵守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严格按服务规范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二)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设会计科目,专账管理,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康复服务工作。

(三)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

(四)须与每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定点机构应当成立残疾儿童家长学校,经常听取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监护人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五)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和财务档案,康复档案应真实记录康复服务过程和效果,不得额外重复索要非必要的资质、资料等档案信息。

(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安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七)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营业)地址、执业(营业)范围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组织认定残联和协议签订残联。已取得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申报注册地址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地址必须保持一致;如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康复训练地址等,需重新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定点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康复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八)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康复救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宣传康复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康复效果等,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识,畅通咨询投诉渠道。

第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具有诊断能力且设有儿童康复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机构,鼓励定点机构积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定点机构在实施康复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协议签订残联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违反服务协议约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妥善做好残疾儿童安置工作。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妥善做好残疾儿童安置工作。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残疾儿童家长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等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并妥善做好残疾儿童安置工作。

(四)套取救助资金、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伤害、虐待残疾儿童等行为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并妥善做好残疾儿童安置工作。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协议签订残联应当及时将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向组织认定残联进行通报,组织认定残联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定点机构作为一级定点机构进行管理,无须重新评估。原定点机构需申报二级、三级定点机构或新申请定点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河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