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省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和拟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省残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承办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复核批准的审批管理体制。
第六条 直属各中心对外宣传报道的或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提供部门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
(二)由信息提供的部门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发布形式;
(三)在省残联网站、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的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查;在省残联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报道的由文体部主任进行审查;
(四)在省残联网站、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在省残联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报道的,经分管文体部领导批准,决定是否公开。
(五)属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信息应提交省残联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承办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情况登记制度,对在省残联门户网站等媒体登载、发布文件及其他公务信息应记录发布的每一条信息的责任人、发布内容、时间等要素;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进行存档管理。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部门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省残联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二条 对于省残联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不明确的,暂不予公开,待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后再予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定密应严格执行省残联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省残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残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