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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省残联办公室
日期: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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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室、中心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室、中心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两个及以上部室、中心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牵头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部室、中心发布重大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部室、中心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出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发布征求意见函(主要内容包括: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拟发布意见和依据;需沟通协调的事项;拟发布信息全文),并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部室、中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室、中心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室、中心应当立即报请主管领导并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部室、中心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机关纪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