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残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5日
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发放管理,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辅助器具发放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冀残联〔2023〕3号)、《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发放遵循保基本、广覆盖、重实效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线下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实物。县(市、区)残联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供必要的训练场所、技术指导、适配服务等支持,健全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具有河北省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含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在我省普通高校就学(含外省户籍)的残疾学生。优先服务和发放给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特困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原则上在使用年限内申请人按残疾类别申请1件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可根据评估结果适当降低使用年限。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 信息核对。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对上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辅助器具需求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形成本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人员清单,及时推送到市、县(市、区)残联。
第七条 提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证(身份证)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第八条 复核信息。县(市、区)残联将申请人信息与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推送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人员清单进行核对,形成本年度残疾人服务名单。
第九条 评估适配。县(市、区)残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残疾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请表》内填写评估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在《申请表》内填写辅助器具实物名称、数量;未通过的,填写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组织发放。发放给残疾人时要填写《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表》(以下简称《适配表》,见附件2),履行签字手续,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调查回访。辅助器具发放后6个月内,县(市、区)残联至少组织一次调查回访,了解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状况、产品质量、满意度及其它问题。
第四章 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要建立辅助器具收发台账,辅助器具入库时,建立验收入库手续;出库时,履行出库手续,出入库资料存档。建立辅助器具库存定期盘点制度,及时盘点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县(市、区)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档案,一人一档,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已签字的《申请表》、《适配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档案。要及时将已发放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服务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
第十四条 市级残联要加强对辅助器具申请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虚报冒领、使用年限内重复发放、收发存台账不规范、签字漏项等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