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效开展涉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最高检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行政检察监督,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凝聚治理合力为抓手,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涉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环节,办理了一大批以该批典型案例为代表的行政检察案件,为残疾人纾困解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涉残疾人行政诉讼监督,将促进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探索开展涉残疾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化大数据赋能,建立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残疾人权益保护 再审检察建议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案情】
谢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生育谢某胜、谢某文等五个子女,其中谢某胜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系其妻子吴某琼)。薛某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2016年4月,谢某胜、谢某文等兄妹五人与其父谢某共同签署“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声明作为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由谢某文一人继承,一致同意在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时,将涉案房屋办理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7月23日,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向山东省青岛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变更为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12月13日,谢某去世。2017年3月29日,谢某胜以谢某文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谢某胜在“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上签字放弃应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2017年7月1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因谢某胜是二级精神残疾,其签署声明时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吴某琼同意,判决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
2017年9月7日,谢某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将涉案房屋确权至谢某胜名下。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民事判决虽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同时在该判决书中已写明“原告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将涉案房屋份额放弃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可见该判决并未否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的法律效力。该“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原件现留存于某社区居委会,并未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也不是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依据的材料。某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谢某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谢某胜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谢某胜长期住院治疗,需家人陪护,未能及时上诉和申请再审,且谢某胜及家人几年来多次通过信访途径期待解决问题,最后得到答复是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考虑到谢某胜系精神残疾人,属弱势群体,涉案行政原审判决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确有监督必要,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该案系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行政登记、房产继承等,案件事实较为繁杂,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并向社区居委会调查询问,查明:1995年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