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残联办字〔2017〕7号 2017年6月15日
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已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我会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经济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残联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象:
(一)机关本级各部门;
(二)省残联各直属单位;
(三)省残联登记注册的各专门协会和主管的社会团体、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省委巡视和审计、财政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理事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和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任副组长,机关纪委、人事部、计财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省残联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计财部,承担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按照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文件精神,审计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参与内部审计的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应提出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办法;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党组理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每年应当向会党组(理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内审工作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账簿和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有关财务活动资料、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参加本单位有关业务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可能被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不配合审计、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工作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确定,一般每年选择3—4个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名称、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审计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审计工作办公室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经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并组长审批后下达审计结论。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工作办公室做出相应处理;1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工作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
(二)提供会计报表、账目、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提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还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和述职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