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宣传,人人都来当主角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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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关党委(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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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十问

  

01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02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03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外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04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因此,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05

  

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06

  

维护国家安全的专群结合原则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优势和重要原则,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和鲜明特色。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07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同时,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08

  

公民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危险的,国家将给予哪些保护?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09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国家将给予哪些补偿与抚恤?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0

  

对国家安全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和组织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反间谍常识

  

01

  

【解读】哪些人容易成为境外间谍眼中的“猎物”

  

一般人可能认为,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对象主要是掌握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机密的相关人员,但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在把目标向普通公民扩展,比如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求职者、军事发烧友等。这些人中有的虽然并不直接掌握秘密信息,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起初会要求被策反者提供一些简单的资料,同时给予丰厚的酬金,让其慢慢产生对金钱的依赖,之后步步逼近、诱导布置更多的敏感“作业”,最大限度地刺探我国各方面情报。

  

02

  

【手段】收买、色诱是境外情报机关策反的惯用伎俩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求职、交友过程中,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接受指令搜集我军事目标情报的犯罪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这些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公民策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大多会用很多身份来伪装自己,如研究人员、学者、商人、教师、理财师、军事发烧友、报刊编辑等,在勾联我网民时往往使用研究所、咨询公司、军事杂志社等各种掩护名义,借助金钱拉拢、资助出国、美女交友诱惑等手段,实施拉拢,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联系初期很多公民并不了解其中隐藏的真实目的,当发现自己在从事间谍行为活动后,境外间谍情报机构会进一步威胁讹诈,而此时却已难以自拔。

  

03

  

【疑问】无知网友被境外间谍拉下水该如何回头?

  

无知的网友或少不更事的境外留学生,无意中被境外间谍机关拉下水,面对间谍机关的恐吓不知如何抽身,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做?

  

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04

  

【提醒】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间谍?

  

那么,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和工作中有哪些“底线”不能触碰?如何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对此,国家安全机关为广大公民梳理出一份公民“防谍宝典”

  

出国(境)人员注意事项:

  

1.应遵守所在国法律,防止滋生祸端,避免引火烧身;

  

2.不脱离团队单独活动,不给敌人可乘之机;

  

3.洁身自好,防止落入陷阱,遭人暗算;

  

4.不贪恋过于轻松获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诱饵,难以摆脱;

  

5.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防止其觊觎之心;

  

6.受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胁迫时,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上网人员注意事项: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需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以拒绝;

  

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

  

3.婚恋交友圈及朋友圈、微信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

  

4.网上军事交流内外有别,不将涉及我军事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在网上扩散或发送。

  

如遇上述情况,请记得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12339

  

典型案例

  

01

  

佟达宁间谍案

  

佟达宁,男,1950年生,原某正部级单位办公厅主任。1990年,佟达宁被一个貌似商人的境外间谍策反,接受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和活动经费,并在之后的十几年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提供数百份涉及我政治、经济、外交和对台工作等机密文件,以此换取境外间谍组织的表彰和奖励。2006年,佟达宁因间谍罪被我依法判处死刑。

  

02

  

唐某间谍案

  

唐某,男,佛山人,1972年4月生,曾担任辅警等工作,2009年在我省某部队“军人服务社”担任送货员。2005年,通过电话、网络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联,并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老挝站组建立网络联系,后赴马来西亚接受间谍任务和培训,返回后在部队潜伏6年,充当“观察哨”,大肆攀拉策反多名部队现役军人,结成“情报网”,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军事预警情报,收取间谍经费20多万元。经部队保密部门鉴定,唐某向境外报送的情资含绝密级1份、机密级9份、秘密级7份,对我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安全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2012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03

  

曾某某非法向境外供密案

  

曾某某,男,1975年10月生,江西赣州人,小学文化。1994年到汕头,先后在多家制衣厂工作,后失业。2010年10月,曾某某在网络上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策反,并接受其任务,并通过网络先后在湛江、海南发展“下线”,结成“搜情网”,大肆观测搜报我省汕头、湛江和海南三亚等地军事预警情报,收取间谍经费人民币20多万元。2014年10月,曾某某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向境外刺探、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04

  

陈某某间谍案

  

陈某某,男,1984年7月生,广东汕头南澳县人,在汕头经营糖果厂。2014年4月,一个自称伦敦某媒体记者的间谍人员通过微信添加陈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聊天,境外间谍人员以他们报社可以提供待遇优厚的兼职工作为名对陈某某进行勾联策反。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初,陈某某先后多次接受境外间谍人员的指令,到汕头某军用机场、军港刺探,并向境外间谍人员非法提供我军事预警情报一批,获利4万多元人民币。2014年底,陈某某在新闻上看到有关向境外出卖情报获利被批捕的新闻后,因为心虚害怕,停止了间谍活动,2015年3月,被国家安全机关强制审查。通过审查教育,陈某某主动交代了他从事间谍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自己实施了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深感后悔、羞愧。2015年8月,汕头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做出行政处罚。

  

05

  

陈某琳间谍案

  

陈某琳,男,1995年生,广东梅州人,某军工船厂员工。2014年2月,一网名为“BILL LEE”的网友通过陈某琳创建的QQ群“XX技工学校”与其勾联,以提供报酬为诱饵,要求其提供所在船厂的内部资料,并对船厂及周边水域停靠的军舰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陈按对方要求,将该厂内部资料《XX科技》逐页拍照后发送给对方,并持续对船厂周边水域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给对方。陈某琳为此每月固定领取月薪3000元。2014年10月,广州市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间谍罪”将陈某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

  

06

  

廖某某投案自首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为其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我省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自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07

  

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秦某是东北某市的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两个老外上了她的车,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将情形向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人赃俱获。

  

《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08

  

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遂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来源:搜狐号佚名_4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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