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普及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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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关党委(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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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确立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却并未因此同步提高,甚至可以说有所淡薄和退步,一些群众和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忘记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忘记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定期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时刻紧国家安全这根弦。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国家安全法作出的一项重大规定。以法律形式对在全社会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专门确立一个日子,十分必要,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心愿。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我们应当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5)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6)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7)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8)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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