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和手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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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康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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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和

手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残联发[20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管理,确保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安全,根据《关于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综合便函[2017]15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残联[2017]7号)等要求,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和手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和手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管理,确保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安全,根据《关于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综合便函[2017]15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残联[2017]7号)等要求,参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残联厅发[201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服务机构为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认定,承接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术前医学、听力学检查诊断,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和精神行为评估等工作的医疗、康复或教育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手术服务机构为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认定,承接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筛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等工作的三级甲等医院。

评估和手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成立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技术指导组(附件6),接受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服务机构认定、技术指导、手术质量监控、人员培训等。

同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对同级服务机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中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认定的服务机构,有资格承接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相关服务。

第六条 新机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申报。符合《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服务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手术服务机构认定标准》(附件3)的机构,填写《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2)《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手术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4)。    (一)省属服务机构申报:评估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省残联;手术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    (二)市属及以下服务机构申报:评估服务机构申报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残联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残联;手术服务机构申报经市卫生计生委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

认定。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技术指导组专家成立认定小组,提出认定意见,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服务机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者进入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认定小组根据《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手术服务机构认定标准》要求,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意见,填写《河北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服务机构认定意见表》(附件5)。    (三)提出拟定意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提出服务机构拟定意见。    公示。拟定服务机构,需在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认定通知。    签署协议。同级残联与同级服务机构签署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成立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工作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按照《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流程、服务内容等,保障项目质量,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确保符合项目要求、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服务,并保证每年至少接受1-2次业务培训。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服务档案的登记、统计、上报及管理,做好听力残疾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各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辖区服务机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自评。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年度绩效抽评,主要包括救助项目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经费使用等,抽评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度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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