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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
发布日期:2018-4-28 17:59:04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20日

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新修订的《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冀财行〔2015〕1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机关派员临时到石家庄市内四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机关派员因公临时出差实行审批制度。理事长出差,遵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其他会领导出差,理事长审批;部室主要负责人、省残联理事出差需由分管领导审核,理事长审批;其他人员(包括残联主席团、专门协会等非本单位人员)出差,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未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的差旅费,计财部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石家庄市城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不包含房间内发生的电话费、洗衣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省内及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冀财行〔2015〕114号)规

定的分职级、分地区、分季节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带车出差人员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超标准支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和宾馆出具的明细电子单据据实报销。

到石家庄市市内四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指导工作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调研、指导工作3天及以上且伙食和市内交通费用自理的,按实际天数计发。出差人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明细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计财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前往石家庄市区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休假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经人事部、计财部负责人审批后按月报销。特殊情况需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费用由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日常工作区域内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不能按差旅费享受补助。

第二十三条  计财部应该严格对差旅费的管理,机关纪委应该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直属各单位、主管各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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